泸州创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刚诉泸州创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泸州创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26】13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泸州创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6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泸州创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刚停工留薪期工资33895.48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泸州创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李刚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捕鱼达人在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bydrzx.com/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