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个人:李帆(身份证号码422201********6415)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25年12月13日作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5〕12482号]。因你未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我局于2026年02月04日作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催告书》[深龙华公(民新)催字〔2026〕62号],因未能直接或邮寄送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
二、缴款方式。方式1: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深圳财政”在“便民服务一非税缴费”,按照操作提示即可完成缴费。方式2:持[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5〕12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捕鱼达人在线 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700002025126066
三、你有权陈述申辩。需要提出陈述申辩的,需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上塘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魏警官;联系电话:18998925931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