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7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新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保障新区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要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要坚守网底不破,通过完善低保、大病救助等制度,兜住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的精神,结合有关法规、政策和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综合救助包括: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特困对象困难补助、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的临时救济、社会救助。
第三条 综合救助的目标
(一)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确保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三)确保困难群众子女学有所教。
第四条 综合救助资金来源以新区财政为主,慈善公益等其他社会救助资金为辅。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的分类施保
第五条 对新区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实行分类施保救助。
第六条 根据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低收入家庭分为三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第一类:
(一)户主夫妻均属“45 55”(女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的零就业家庭;
(二)家庭成员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
1、癌症;2、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3、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4、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5、重症肺气肿;6、慢性肾功能衰竭;7、重症糖尿病;8、失代偿期肝硬化;9、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10、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11、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艾滋病;12、其他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生活不能自理的:
1、视力残疾一、二级;2、智力残疾一至三级;3、精神残疾一、二级;4、肢体残疾一、二级。
(四)家庭子女就读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
1、大专以上;2、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3、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寄宿高中。
(五)18周岁以下的孤儿;
(六)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
(七)独生子女户;
(八)孤寡老人;
(九)失独家庭;
(十)享受定恤定补的“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
(十一)县(区)以上劳模、三等功以上公安干警;
(十二)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第二类:
(一)户主夫妻均属‘45 55’(女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或男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有一人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患有以下疾病之一的:
1、严重痛风;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影响就业的:
1、视力残疾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一至四级;3、言语残疾一至四级;4、智力残疾四级;5、精神残疾三级;6、肢体残疾三级。
(四)家庭有子女就读非寄宿高中的;
(五)现役军人家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第八条 其他低收入家庭属第三类。
第九条 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分类施保的救助标准为:
(一)对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800元;
(二)对第二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600元;
(三)上述救助标准不针对第三类对象。
救助类型有交叉的,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
第十条 各办事处对低收入家庭的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办法参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困对象的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即最低生活标准的1.5倍),同时未能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并经社会建设局核准的新区困难户籍家庭,列为特困对象。
第十二条 特困对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困难补助
(一)家庭子女就读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
1、大专以上;2、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3、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寄宿高中。
(二)家庭成员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
1、癌症;2、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3、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4、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5、重症肺气肿;6、慢性肾功能衰竭;7、重症糖尿病;8、失代偿期肝硬化;9、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10、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11、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艾滋病;12、其他重大疾病。
(三)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1、因遭受重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2、因诉讼致贫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的;3、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4、因子女上学造成生活困难的;5、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残疾人影响其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十三条 对特困对象的困难补助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每户每月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补贴就医费用、子女就学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不高于低收入家庭所享受的低保政策补贴总额度(含低保补差、养育扶助金、燃气补贴、物价补贴等补贴总和)。如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特困对象,可申请临时救济。
第十四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根据特困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就学等情况,建立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对特困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就学、健康状况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具体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每半年复核一次;
(二)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原则上每季度复核一次。
第四章 户籍居民的临时救济
第十六条 对未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含分类施保)或特困对象补助的,或已享受但仍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新区困难户籍居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再申请临时救济:
(一)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因诉讼致贫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的;
(二)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子女上学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成员有残疾人影响其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十七条 临时救济的标准
(一)对申请第十六条第一或第四款救助的家庭,给予1000-6000元的救济。
(二)对申请第十六条第二款救助的家庭,按当年自费医疗费用的比例进行救济。
1、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给予2000-3000元
救济;
2、累计自费费用10000-20000元的,给予3000-4000元救济;
3、累计自费费用20000-50000元的,给予4000-6000元救济;
4、累计自费费用50000-100000元的,给予6000-10000元救济;
5、累计自费费用100000元以上的,给予10000-30000元救济。
(三)对申请第十六条第三款救助的家庭,给予3000-5000元救济。
第十八条 新区低收入家庭居民子女和残疾学生通过考试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为大专生、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或残疾人学生就读特殊学校的可另外申请助学救济,救济标准为5000元人/年,其它困难户籍居民的助学救济标准为3000元人/年。
第十九条 申请临时救济的每人每年申请次数不超过两次,由申请人在当年发生困难6个月内提出申请。同一事由一年内不予重复救助。
第五章 非户籍居民的临时救济
第二十条 对新区困难非户籍居民实行临时救济。
第二十一条 非户籍困难居民申请临时救济的条件
持有新区居住证,申请时在新区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医疗自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 非户籍困难居民临时救济的标准
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事故或突发意外、子女在本市上学造成生活困难的非户籍困难居民,本年度一次性给予1000-6000元的救济。
第二十三条 对有特殊困难但无新区居住证的临时求助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临时救济。
第六章 社会救助
第二十四条 救助对象通过上述救助仍未能解决实际困难的,可向慈善组织申请慈善救助或利用其它社会力量救助。
第七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困难居民申请综合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所需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一)属于新区户籍的,需提供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低保家庭的还需要提供低保相关证件;
(二)不属于新区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在新区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证明;在我市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证明;本市街道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收费发票;
(三)家庭收入证明;
(四)因医疗问题造成生活困难的,需提供街道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收费发票;
(五)因负担子女教育费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出具相关就读证明及学杂费发票;
(六)因照顾残疾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出具残疾人相关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站在收到综合救助的家庭的申请全部材料后,社区工作站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然后通过入户调查、访查等形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办事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可向社区工作站反映,社区工作站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工作站重新核实。新区社会建设局应当收到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办事处告知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和特困对象困难补助每年审批一次,审批后享受期限为一年。需要延续享受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
第三十条 对申请综合救助的新区户籍困难群众实施分类管理,并纳入就业援助体系,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不予综合救助的情形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按本办法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的;
(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或新区社会建设局认定的其它不予综合救助情形。
第八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综合救助金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由社区工作站将本辖区申请综合救助的人员名单、救济金额等情况在社区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申请综合救助的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新区社会建设局提出异议。新区社会建设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的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并追回已发放的综合救助金。
第三十三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和各办事处应当公开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四条 从事综合救助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违者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综合救助的管理和审批,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及办事处按原经费保障渠道负责综合救助资金的落实,各办事处负责综合救助的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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