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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期:2020年06月15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情形包括:

  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

  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

  三是携带手机作为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短信等。

  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

  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将按事业单位招聘违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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