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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当事人黄某违法占用公共场所一案

来源:捕鱼达人在线 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8日,龙华街道执法队队员巡查发现在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某门店门口存在堆放物品的现象。经核实,当事人为黄某。当事人明确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后,执法人员对黄某占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测量占用公共场所面积,经测量,占用公共场所面积为0.516平方米。执法人员全程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记录视听资料,并依法告知当事人黄某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同时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两名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黄某于当日对其违反占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改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执法队依法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和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后,并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龙华街道执法队向当事人黄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黄某对环境卫生管理意识不到位,存在违法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综上,黄某违法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现场实际占用公共场所面积为0.516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平方米按照一平方米计算。”的规定,结合现场勘验的违法情形及当事人黄某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龙华街道执法队于当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黄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并要求当事人于当日18时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7月3日前缴纳完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件其中的意义在于:对任意占用城市公共场所,侵害公共权益,会造成交通阻塞、市民出行不便、产生消防隐患、对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人进行处罚,有助于保护公共权益,提高辖区居民对于共同维护公共秩序,改善城市容貌,共建文明城市的意识,此外,对2021年《民法典》的生效更是起到很好的教育示范作用,让行政法和民法更好的在日常生活中融合。随着城市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升,各公民和企业单位应积极遵守市容法规,切实履行维护市容市貌的义务,发挥市容市貌共治共管的社会精神,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质和文明形象,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及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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